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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明确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办法

(时间:2008-6-13 11:26:02 共有人次浏览【编辑:不详】)

    国家税务总局20日公布的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》规定,上期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,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。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办法指出,上期所会员和客户,通过上期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,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,对其免征增值税。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,应向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、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、溢短结算单。买方会员或客户(提货方)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,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    办法规定的“黄金”是指标准黄金,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标准的金锭、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。非标准黄金不适用这个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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